1999 年 9 月 8 日联邦归档法令(归档条例)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9年09月08日
152.1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9 年 9 月 8 日联邦归档法(归档条例)的条例(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 19981 年 6 月 26 日的归档法(ArchA)第 24 条规定:1 SR 152.1 章1 一般规定 艺术。 1 标的物 1 本条例规定了在该法案范围内向瑞士联邦档案馆(联邦档案馆)和独立档案机构提供文件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联邦档案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档案记录的访问和商业用途。 2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这些规定类推适用于独立档案机构。艺术。 2 适用范围(ArchA 第 1 条) 1 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议会事务部、瑞士国家银行和附件 1 中列出并在第 1 条第 1 款字母 b-d 和 g 中定义的联邦机构法案应属于本条例的范围。 2 联邦的自治机构和根据该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e 项受本条例约束的联邦机构列于附件 2。 3 根据第 1 条第 1 款 h 项的公法或私法机构该法案被认为是被赋予主权权限的个人或机构,特别是处置权,或在其执行任务中受联邦全面、直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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