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12 月 18 日关于中央签证信息系统和国家签证系统的法令(Visa Information System-Ordinance,VIS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142.512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3 年 12 月 18 日关于中央签证信息系统和国家签证系统的条例(签证信息系统条例,VISO)(截至 2022 年 5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外国人和融合法》第 109e 条20051 年 12 月 16 日 (FNIA)2,法令:1 SR 142.20 2 本标题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根据第 2 条修订。第 12 段2004 年 6 月 18 日出版法第 2 条 (SR 170.512)。整个文本都进行了修改。第 1 章 一般规定 艺术。 1 标的物 本条例规定:对国家签证系统(ORBIS)及其内容负责;湾。当局对 ORBIS 的访问权; C。当局对中央签证信息系统(C-VIS)的访问权; d。根据第 17 条和第 18 条通过中央接入点向当局传输 C-VIS 数据的程序; e.数据的处理和保留期限; F。有关人士的权利; G。数据安全、数据保护建议和数据处理监督。艺术。 2 本条例中的定义: VIS Mail 是指一种通信系统,可通过 C-VIS 基础设施在适用法规 (EC) No 767/20083(欧盟 VIS 法规)的州之间传输数据;湾。第三国是指既不是欧盟 (EU) 也不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成员国的国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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