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1 月 14 日联邦语言服务条例(LangS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4日
172.08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2 年 11 月 14 日的联邦语言服务条例(Language Services 条例,LangSO)(截至 2014 年 10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政府和行政组织法》第 43 条第 2 款和第 47 条第 2 款19971 年 3 月 21 日,并在 20072 年 10 月 5 日的语言法案的实施中,规定:1 SR 172.010 2 SR 441.1 第 1 节主题艺术。 1 1 本条例规定:联邦政府语言服务的组织;湾。语言服务提供的翻译和其他语言服务; C。语言服务之间以及语言服务与其他行政单位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客户的协调。 2 因此,它规范了语言服务如何做出贡献:保证受官方出版物立法和其他联邦文本管辖的出版物的形式和内容的高质量;湾。联合会在提供信息和以多种语言交流方面的活动; C。促进多语种和联邦政府作为多语种组织的内部运作。第二节组织和协调艺术。 2 组织 1 联邦行政语言服务部门包括在联邦总理府中央语言服务部门和各部门提供翻译和其他语言服务的所有单位。 2 它们是按语言组织的。 3 他们与议会服务语言服务处就专业和组织事务合作,并就共同关心的事务与议会服务语言处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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