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12 月 13 日关于电子投票 (VEleS) 的联邦总理府条例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
161.116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3 年 12 月 13 日的联邦总理府电子投票条例 (VEleS)(截至 2018 年 7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总理府 (FCh),基于第 27c 条第 2 款、27e 条第 1 款、27f 条第 1 款、27g 第 2 款、27i 款19781 年 5 月 24 日关于政治权利 (PoRO) 的法令第 3 条和第 27l 条第 3 款,法令:1 SR 161.11 Art。 1 主题和定义 1 本条例规定了授权电子投票的要求。 2 适用附件编号 1.3 中的定义。艺术。 2 电子投票授权的一般要求 任何个人投票的电子投票授权均应满足以下要求:实施和运行电子投票系统(系统),以保证投票的安全和可信(附件 2 和 3)。湾。该系统必须易于选民使用。必须尽可能考虑所有选民的特殊需要。 C。系统和操作程序应形成文件,以便理解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技术和组织程序的细节。艺术。 3 风险评估 1 通过风险评估,州必须以详细和易于理解的术语记录任何安全风险都在适当的限度内。评估涵盖以下安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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