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 8 月 28 日关于保护商标和来源标志的联邦法(商标保护法,TmPA)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2年08月28日
232.1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2 年 8 月 28 日《商标和来源标志保护联邦法》(商标保护法,TmPA)(截至 2019 年 4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第 122 条1 ,2 并考虑了联邦委员会 19903 年 11 月 21 日的通知,颁布了商标标题第 1 章第 1 章一般规定第 1 节商标保护艺术的法令。 1 定义 1 商标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 2 商标尤其可以是文字、字母、数字、图形表示、三维形状或这些元素相互或与颜色的组合。艺术。 2 拒绝的绝对理由 被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的是 a.湾。属于公有领域的标志,除非它们通过用于其所主张的商品或服务而被确立为商标。构成货物本身性质的形状或技术上必要的货物形状或其包装。 AS 1993 274 1 SR 101 2 经 2013 年 6 月 21 日 FA 第 I 号修订,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AS 2015 3631;BBl 2009 8533)。 BBl 1991 I 1 3 1 232.11 工业产权 c.误导性迹象; d。违反公共政策、道德或适用法律的标志。艺术。 3 驳回的相对理由 1 同样被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的标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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