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9 月 28 日关于数据保护认证 (DPCO) 的法令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8日
235.13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7 年 9 月 28 日关于数据保护认证 (DPCO) 的法令(截至 2016 年 1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 19921 年 6 月 19 日关于数据保护的联邦法案 (FADP) 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1 SR 235.1 第 1 节认证组织艺术。 1 要求 1 按照 FADP 第 11 条进行数据保护认证的组织(认证机构)必须获得认可。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否则认可受 19962 年 6 月 17 日的认可及指定条例规管。 2 在每种情况下都需要单独的认可才能获得以下认证:数据保护的组织和程序;湾。产品(用于自动化数据处理程序的硬件、软件或系统)。 3 认证机构必须有既定的组织规则和既定的认证程序(检查程序),其中特别规定了以下内容:被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必须满足的评估或检查标准以及由此产生的要求(评估和/或检查计划);和 b。程序的细节,特别是在发现违规行为时的行动过程。 4 检查程序的最低要求受适用于 1996 年 6 月 17 日《认可和指定条例》附件 2 和本条例第 4-6 条的标准和原则的约束。 5 执行认证程序的工作人员的最低资格要求载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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