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9 月 26 日关于污染场地修复收费 (OCRCS) 的法令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6日
814.68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8 年 9 月 26 日关于污染场地修复收费 (OCRCS) 的法令(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 10 月 7 日《环境保护法》第 32e 条第 1、2 和 5 款19831 (EPA) 和 19972 年 3 月 21 日《政府和行政组织法》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1 SR 814.01 2 SR 172.010 第 1 章主题艺术。 1 本条例规定:对在瑞士的垃圾填埋场存放废物和出口在国外存放在垃圾填埋场的废物征收费用;湾。收费收入用于支付: 1. 污染场地的调查、监测和整治; 2. 未发现污染场地的调查。第 2 章收费艺术。 2 支付费用的义务 1 垃圾填埋场的持有人必须为在瑞士的垃圾填埋场存放废物支付费用。 2 任何将废物出口到垃圾填埋场的人都必须支付费用。支付费用的义务也适用于在出口进行回收或处理后存放在国外垃圾填埋场的废物。如果堆放在垃圾填埋场的废物少于出口废物数量的 15%,则无需收费。 3 …3 3 由 2015 年 12 月 4 日《废物管理条例》附件 6 第 10 号废除,自 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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