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 12 月 22 日关于货币和支付工具的联邦法案 (CPIA)

相关行业:经济 - 技术合作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9年12月22日
941.10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9 年 12 月 22 日联邦货币和支付工具法 (CPIA)(截至 2020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 1 第 99 条、第 122 条第 1 款和第 123 条第 1 款,并考虑了1992 年 5 月 26 日联邦委员会发布的法令:1 SR 101 2 BBl 1999 7258 第 1 节货币和法定货币艺术。 1 货币单位 瑞士货币单位是瑞士法郎。它分为 100 生丁。艺术。 2 法定货币 以下支付工具被视为法定货币:联邦发行的硬币;湾。瑞士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 C。瑞士国家银行的瑞士法郎即期存款。艺术。 3 接受义务 1 每个人都有义务接受最多 100 枚瑞士常规发行硬币的付款。瑞士国家银行和联邦公共现金办公室按面值接受常规发行的硬币、纪念币和金币,不受限制。 2 每个人都必须无限制地接受瑞士纸币付款。 3 瑞士国家银行的瑞士法郎即期存款必须由在瑞士国家银行开户的任何人无限制地接受付款。第 2 节铸币系统艺术。 4 定期发行的硬币 1 联邦可以经营联邦铸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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