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 6 月 18 日关于旅行团的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经济 - 技术合作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3年06月18日
944.3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3 年 6 月 18 日联邦旅行包法(截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第 31 条之六和第 64 条1,并考虑了 19932 年 2 月 24 日的联邦委员会通知,决定: 1 SR 101 2 BBl 1993 I 805 第 1 节定义艺术。 1 套票旅行 1 套票旅行是指在以包含价格出售或要约出售且服务时间超过 24 小时或包括过夜住宿时,预先安排的以下至少两项的组合: .运输;湾。住宿; C。不附属于交通或住宿的其他旅游服务,占一揽子计划的很大比例。 2 如果同一包裹的不同组成部分已分别计费,则本法也适用。艺术。 2 组织者、零售商和消费者 1 组织者3 指除偶尔之外,直接或通过零售商组织包装并销售或提供销售的任何人。 2 零售商 4 是指任何销售或提议销售组织者整理的包裹的人。 3 消费者 5 表示:任何接受或同意接受包裹的人;湾。任何代表或为其利益购买包裹或签订购买协议的人; C。根据第 17 条已将与旅行团有关的预订转让给任何人。 3 仅与德语版本相关的脚注。 4 仅与德语版本相关的脚注。 5 仅与德语版本相关的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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