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旗法的法律 第 1 条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旗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1901 号)第 5 条第 1 款 a) 项中的三个字部委应由其部委取代;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的文字之后,增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的文字;常设选举委员会在其成立后的文字应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委员会的文字代替。在同一条第 1 款中,增加了以下 d),内容为 d)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武装部队设施的入口处。将第5条第2款修改为:在前款所述的所有情况下,除g)项外,其他波黑国旗不得与波黑国旗一起展示。将第6条修改为第2条。使用波黑国旗违反l的规定。该法第 3 条和第 4 条,以及根据该法第 5 条的规定不使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旗是违法行为,可处以 1,500 公里至 7,500 公里的罚款。实体,2 300 公里至 750 公里,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的负责人, 3....
波黑国旗法修正案(《波黑官方公报》第 23、04 号)pdf预览版波黑国旗法修正案(《波黑官方公报》第 23、04 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