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修正案 第 1 条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典》(波黑官方公报,第 3703 号)对生命过程可能造成死亡、暂时丧失能力或对人类、动物或植物造成永久性损害,无论其来源或生产方式(有毒化学品);以任何方式参与化学品生产任何阶段的任何化学试剂(前体);旨在造成死亡或其他伤害或损害的弹药和装置,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与使用此类弹药或装置有关的直接使用的任何设备,如果此类化学品、试剂、弹药、装置或设备受国际公约的管制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批准或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规定。之前的第 (30) 和 (31) 款变为第 (31) 和 (32) 款。第 2 条 在第 4 条之后增加了第 4a)条,内容为根据国际法通则对犯罪进行审判或起诉。本法第 3 条和第 4 条不妨碍对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进行审判或起诉,这些作为或不作为在其发生时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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