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 部分 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1. 法律的有效性 (1) 本法规定了行政程序规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行政机关根据该规则在公民、法人或其他当事人处理行政事务时采取行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的职权范围内。 (2) 波黑的公共公司和公共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以下称具有公共权力的机构)时,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行政很重要。 2. 特殊程序 对某一行政区域的某些程序问题,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通过与本法规定不同的特别法进行规定,如果需要对这些事项进行不同处理,但不得相反。符合本法的原则。三、法律的辅助适用 在法律规定有特别程序的行政区域内,适用该法的规定,但特别法未作规定的一切事项,均适用本法的规定。四、合法性原则 第一条。...
行政程序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29、02 号)pdf预览版行政程序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29、02 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