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受威胁和弱势证人法》修正案(《波黑官方公报》第 61、04 号)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波黑
发布时间:2022年
《保护受威胁证人和弱势证人法修正案》第 1 条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4 条 第 5 条 《保护受威胁证人和濒危证人法》第 6 条(波黑官方公报,第 2103 号),第 1 条1、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总检察长一语改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长办公室。第二条改为 用语含义 (一)本法所称家属,是指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可以拒绝作证的人(以下简称 CPCBiH)。 (2) 本法中使用的其他用语,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波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波黑刑法》和《波黑法院法》的规定定义。 (一)在第三条第一款中,在与他的证言有关的词语之后,用逗号和认为有合理理由担心可能发生这种危险的证人或证人的词语代替由于他的证词。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项。第 (3) 和 (4) 款变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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