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共文件重要性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23、04 号)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波黑
发布时间:2022年
根据第四条。 4. 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在 2004 年 4 月 26 日举行的人民院会议和 2004 年 5 月 4 日举行的众议院会议上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共文件有效性法 第 1 条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4 条 第 5 条 第 6 条 本法规定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法律交易中各类公共文件(以下简称公共文件)的有效性.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发行的公共文件的标题中,除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名称外,还包含公共文件发行人的名称。当文件由实体的主管机构和组织签发时,其标题中的公共文件除包含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名称外,还包含该实体的名称。本法所称公文是指由主管行政、司法和其他机关、机构、组织或其他法律实体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管辖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时签发的文件,斯普斯卡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布尔科区。本法于 1992 年 4 月 6 日后以规定形式生效后,由主管机关、机构、组织或其他法人以规定形式签发的公文,在波黑全境合法交易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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