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刑证明和有条件释放证明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则手册(《波黑官方公报》第 25、05 号)

相关行业:二级立法文件
报告地区:波黑
发布时间:2022年
关于监禁判决书和有条件释放证明书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则手册以及一般规定的介绍 本条例规定了签发监禁证明书或释放证明书的形式、内容、权限和方式。囚犯应于刑期届满之日或有条件释放之日起获释。如果服刑的最后一天是公共假期或其他机构不工作的日子,囚犯应在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释放。尽管有本条第 (2) 款的规定,当新的刑期被监禁取代时,囚犯离开监狱的时间应限于非工作日。该机构有义务在八天之内通知法院刑事司释放每个囚犯的刑期。研究所应立即通知囚犯在其境内的居住或逗留记录中保存的内政主管机构,以及该人在军事记录中保存的主管机构。被临时释放人员离任时,应当注明临时释放期间的停留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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