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拘留所和国家一级刑事制裁执行机构保管在押人员现金存款原则的说明(《波黑官方公报》第 35-10 号)

相关行业:二级立法文件
报告地区:波黑
发布时间:2022年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执行刑事制裁、拘留和其他措施法》第 61 条(波黑官方公报,第 1210 号)和《黑塞哥维那规则手册》第 15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部长发布关于看守所和刑事判决执行机构在押人员现金处的保留原则。州一级看守所和刑事处分执行机构在押人员现金存款管理指南.二、现金管理指引 2、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现金押金,由一名负责的出纳保管。 3. 收银员应拥有收银机的一把钥匙,但备用钥匙必须保存在密封的信封中,存放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部财政和物资事务部的收银机中。只有在拘留所负责人和国家建设局提出书面请求,并且仅在紧急情况或紧急情况下,人力资源、总务和财政事务部助理部长才可以批准使用备用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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