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仅供参考。第 I 部分:一般规定 第 1 章。共同规定 第 1-1 节。该法案的目的 该法案应促进可持续发展,以符合个人、社会和子孙后代的最大利益。依本法之规划,应有利于中央、地方及市级职能之协调,并为资源使用及节约之行政决定提供依据。根据本法处理建筑申请应确保项目按照法令、法规和规划决定进行。个别项目要妥善开展。规划和行政决定应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利益和当局的透明度、可预测性和公众参与。应强调长期解决方案,并描述环境和社会影响。在规划和与个别建筑项目有关的要求中,应考虑到普遍无障碍的设计原则。这同样适用于对儿童和青少年成长环境的适当关注以及项目环境的美学设计。第 1-2 节。该法案的范围 除非另有规定,该法案适用于整个国家,包括河流系统。在海洋区域,该法适用于超出领海基线一海里的区域。国王可决定第 14 章适用于基线以外一海里以外的特定项目。国王可决定该法案全部或部分适用于斯瓦尔巴群岛。第 1-3 节。不受该法案约束的项目 该法案不适用于运输石油的海上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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