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伯塔省自然资源法 S.C. 1930,c。 3 于 1930 年 5 月 30 日批准一项关于阿尔伯塔省自然资源转让的法案,经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颁布如下: 旁注:简称 1 本该法案可被称为《阿尔伯塔省自然资源法案》。旁注:协议确认/附加条款 2 特此批准附表中列出的协议,但附加条件是,除了阿尔伯塔省享有的权利外,该省还应享有进一步的权利,如果有的话,关于上述协议的标的物,必须归属于上述省,以便它可以享有与根据任何协议授予或保留给萨斯喀彻温省的权利相同的权利以与上述协议相同的方式批准和确认的类似标的物。附表 1929 年 12 月第 14 天,由司法部长欧内斯特·拉庞特阁下和内政部长查尔斯·斯图尔特阁下代表的加拿大自治领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备忘录,第一部分,和艾伯塔省政府,由艾伯塔省省长约翰·爱德华·布朗利阁下和农业和卫生部长乔治·霍德利阁下代表,第二部分。脚注 *《阿尔伯塔法案》第 21 条,即爱德华七世第四章第三章和爱德华七世第五章,规定“所有皇家土地、矿山和矿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皇家在水域中的利益根据 1898 年《西北灌溉法》,在省内,应继续归属于官方并由加拿大政府为加拿大的目的管理,但须遵守加拿大议会关于道路的任何法案的规定在本法生效前立即生效的津贴和道路或小径,适用于该省,并以该省代替西北地区”;返回脚注 *[注:法案于 1930 年 5 月 30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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