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空环境和社会经济评估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育空地区环境和社会经济评估法 S.C. 2003, c. 7 批准于 2003-05-13 一项法案,旨在建立评估育空地区某些活动的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的程序,经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颁布为如下: 简称 旁注:简称 1 本法案可被称为育空地区环境和社会经济评估法案。解释 附注:定义 2 (1)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法。评估是指指定办公室的评估、执行委员会的筛选或董事会小组的审查。 (评估)授权是指由 (a) 总督会同行政会议、政府机构、独立监管机构或市政府或 (b) 在其管辖下的第一国颁发或授予的执照、许可证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最终协议或第一国法律,但不包括根据育空地表权利委员会法案发布的准入令或在可以根据该法案发布准入令的情况下由第一国给予的进入定居点土地的同意。 (授权)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8 条设立的育空环境和社会经济评估委员会。(办公室)B 类聚居地是指属于或将被视为 B 类聚居地的土地,如聚居地定义中所述土地。 (terres désignées de categorie B) 委员会指育空地区印第安人委员会或其任何继任者,或在没有继任者的情况下,指育空地区原住民土地索赔解决法案附表中指定的第一批国家。 (Conseil) 决策机构,就项目而言,是指 (a) 第一个国家,如果项目将全部或部分位于其定居土地上,并且 (i) 第一个国家拥有育空地区第一民族自身的权力- 政府法案或根据其最终协议颁发项目进行所需的授权,(ii) 第一个国家是项目的支持者,有权授予项目所需的土地权益正在开展或已收到该项目的财政援助申请,或 (iii) 该项目不需要任何联邦机构或地区部长的决定文件; (b) 地区部长,如果任何地区机构、市政府或地区独立监管机构 (i) 有权签发项目开展所需的授权,(ii) 在项目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位于非定居土地上,是项目的支持者,有权授予项目实施所需的土地权益或已收到项目的财政援助申请,或(iii ) 负责管理 B 类矿山和矿产,或对简单定居地或育空地区的 Tetlit Gwich'in 土地进行收费,项目涉及这些矿山和矿产的开采权; (c) (i) 有权签发项目实施所需的授权,(ii) 如果项目全部或部分位于非定居土地上,则任何联邦机构是项目的发起人,有权授予项目实施所需的土地权益或已收到项目财政援助申请,或 (iii) 负责管理矿山和矿产B 或支付简单的定居土地或 Tetlit Gwich'in Yukon 土地,项目涉及开采这些矿山和矿产的权利; (d) 联邦部长,如果项目将全部或部分位于非定居土地上,则没有其他联邦机构是 (c) 段下的决策机构,并且 (i) 领土部长不是决策机构,或(ii) 地区部长是决策机构,并且 (A) 总督有权发布项目开展所需的授权,或 (B) 联邦独立监管机构是项目的支持者,有权签发此类授权或已收到该项目的财政援助申请;或 (e) 联邦部长,如果项目将完全位于定居点土地上,并且 (i) 总督会同委员会或联邦独立监管机构有权颁发项目开展所需的授权,或 (ii) 联邦独立监管机构已收到该项目的财政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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