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 年奥克兰教育储备法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912年10月15日
奥克兰教育储备法 1912 地方法 1912 第 5 号 批准日期 1912 年 10 月 15 日 内容 标题 1 简称 2 奥克兰的某些土地属于公共信托用于教育目的 3 奥克兰医院和慈善援助委员会授权向奥克兰教育委员会出售土地 4 如何公共信托根据第 2 条处置归属于其的利润 5 租赁备忘录 附表 1 附表 2 附表 3 对奥克兰市某些土地的管理以及将其租金和利润分配给教育的法案目的。由新西兰议会在议会集会并由议会授权颁布,如下 1 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 1912 年奥克兰教育储备法案。 2 奥克兰的某些土地归属于公共信托教育目的 (1) 本协议附表 1 中描述的土地,迄今为止被称为奥克兰高等法院场地,现以下述方式归属公共信托基金,作为奥克兰教育区的教育目的保留地。 (2) 公共信托有权根据 1908 年公共机构租赁法第 5 节 (e)、(f)、(g) 或 (h) 款出租上述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但并非如此;就本节而言,公共信托应是该法案所指的租赁机构。 (3) 已经对上述土地的任何部分作出的租约可以交出,以便根据本节授予新的租约,并且可以签订初步合同(不违反本节的规定)以实现任何此类交出和新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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