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兰医院储备法 1883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883年09月08日
奥克兰 1883 年医院储备法 1883 年第 11 号地方法案 批准日期 1883 年 9 月 8 日 内容 标题 序言 1 短标题 2 任命专员已生效 已废除 3 置于公共信托办公室的医院信托财产 已废除 4 通过公开拍卖租赁储备金的权力 63 年建筑物和 42 年用于其他用途 废除 5 剩余租金 c 将拨给奥克兰医院使用 6 当贷款还清土地以恢复为教育用途的储备 7 废除附表 医院储备 放置某些奥克兰医院储备的法案在公共受托人的管理下,并授权授予其延长租约。序言 鉴于,根据奥克兰省法令,即 1875 年公共建筑法,为该法案的目的任命了某些专员,并且根据大会法案,即 1876 年奥克兰公共建筑法,另外五名专员被任命为首次任命代替上述专员的职位,并且不时授予总督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以在任何当时在任的专员出现空缺的情况下任命专员,而鉴于,在该法案通过后最后,上述五名专员已撤职,总督会同行政会议不时任命其他专员代替他们,但如此任命的人数是两人而不是五人,因此宜确认所有此类并且,根据上述第一次提到的法案,附表中描述的某些土地被收取作为还款人的担保t 由上述法案授权筹集并用于在奥克兰建造新医院的贷款,并规定从这些土地的租金和利润中创建一个偿债基金,用于偿还此类贷款以及此类租金和利润的积累是逐年产生的,超出了需要支付给偿债基金的金额的盈余,并且释放这些盈余是有利的,按照下文所述进行应用,而包裹根据前奥克兰省的《1875 年最高法院场地租赁法》,本附表中首次描述的土地可以租赁不超过九十九年,而上述土地的其余部分构成附表 A 中描述的某些土地的一部分根据大会法案,1856 年奥克兰医院和文法学校预备役法案,根据最后命名的法案,该法案归属于前奥克兰省的负责人并且,根据 1854 年公共储备法授予他的公共储备,根据对医院所在地、捐赠基金或维持和支持医院的信托而持有,而根据省条例,根据 1858 年奥克兰储备法,上述总监被授权租赁任何最后提到的土地,期限不超过 21 年,但新西兰大会在议会集会,并由相同的权力颁布, 如下 1 简称 该法案的简称是 1883 年奥克兰医院储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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