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 年奥克兰贸易大厅信托法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952年10月03日
重印日期为 1952 年 10 月 4 日 奥克兰贸易大厅信托法案 1952 私人法案 1952 第 2 号 同意日期 1952 年 10 月 3 日 生效日期 1952 年 10 月 3 日 注意 根据 1989 年法案和法规出版法案第 17C 节授权的更改已在本重印版中进行。这些更改的概要在本重印本末尾的注释中列出,以及有关本次重印本的其他说明材料。目录 标题 序言 1 短标题 2 解释 3 奥克兰贸易大厅信托委员会的成立 4 董事会第一任成员 5 董事会成员空缺 6 董事会会议 7 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8 董事会程序 9 任命秘书、司库、等 10 董事会合同 11 董事会授予受托人的权力 12 董事会信托财产的归属 13 所有权登记 14 受托人订立的合同是董事会的合同 15 受托人的责任是董事会的责任 16 董事会成员不承担个人责任 17任命的确认 18 私人法案附表 合并奥克兰贸易大厅信托的法案,以及出于其他目的 序言 鉴于 1910 年 11 月 8 日的契约,其副本载于附表,约翰·福库斯、亨利·路易斯·霍宁、乔治·戴维斯, James Frederick Derrick 和 Henry Banfield(以下称为旧受托人)除其他外声明,他们在其中的信托中持有某些信托基金n 提出,鉴于自上述 1910 年 11 月 8 日以来,某些旧受托人和被任命代替他们的受托人辞去了托管职务,其中一些人去世,其他人分别被任命为他们的继任者,而鉴于上述信托的现任受托人是 Edward John Phelan、Hugh Campbell、William Miller、Thomas Frederick Anderson 和 Albert Henry Dixon(以下称为现有受托人)而现在包括在上述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包括包含 38 的所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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