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887年05月21日
农业贷款 1 第 4 章。1970 年第 9 号法案。解释。农业贷款法 1887 年 5 月 1 日 1. 本法可称为农业贷款法。短篇。 2. 在本法中,所有者是指除承租人或终身承租人之外的任何人,暂时收取与使用该词有关的土地或房屋的机架租金,无论是为自己的账户还是作为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如果该等土地或处所以高价出租,该人将获得该等权利;承租人是指承租人、终身承租人或任何合法拥有土地的人,而非业主。收费 3 . 拥有任何土地的任何人,如果作为所有者、债权人或承租人,为了在该土地上耕种、收割庄稼或在其上从事任何农业产业而希望,或就糖业庄园而言,购买甘蔗以制成糖或朗姆酒,或为所有或任何此类目的,从任何其他人、公司或法人团体处获得预付款,无论是一笔款项,或在货币流通期间不时预付担保,该人应合法以书面形式,或以契约形式,或在附表 1 中具有效力的形式,向贷方承诺,首先到期支付在该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和利息,以及为适当履行该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协议或契约,种植或种植在该土地上并从该土地上生产的作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将被本页的手册包含由 L.N. 授权。 480119731 时间表。 2 农业 LDANS 91 1970 年代。 3. 第一个时间表。以种植甘蔗为目的的贷款。 91970 S. 4 (a)。第二个时间表。在不超过十八个月的有限期限内,通过在该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在该土地上制造,并在该合同中予以说明;如果该合同正式加盖了 20 美分的协议印章,并在签订后 30 天内在登记处记录,则应就此类预付款和利息对农作物和农产品进行优惠收费,以及对如此收费的农业产品,只要该产品在该土地上生长,或由农业生产,并且在该产品被采集或生产后三个月内,如果该产品属于控制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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