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放弃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857年01月01日
执行人放弃 1 执行人放弃法案上限。 120. 1857.1 1. 本法可被引述为《遗嘱执行人短标题法》。 2. 任何指定并指定执行人或指定执行人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立遗嘱人或遗嘱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行动或干预契约,并应随时在记录办公室执行和记录,一份放弃和放弃该职位的契据,并在该放弃契据的记录上立即指定该信托;在本岛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中被绝对解除和解除,并且不得作为原告或被告加入。执行人或执行人, 3. 应执行并记录 d a d 效力的每一个人。上述职务的放弃和放弃该职务和任命执行人或执行人的契约应被视为并被视为永远放弃,并且根据遗嘱放弃的所有权利、职务和任命执行人或执行人的所有权、利益和要求他或她如此命名并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的人,并且在此后的任何时间都无权要求或已授予他或她的遗嘱认证人的遗嘱人或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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