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制造控制)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897年04月13日
爆炸物(制造控制) L 爆炸物(制造控制)法案上限。 121. I3rh April, 1897.1 1. 本法可引称为《爆炸物(控制简称。制造)法》。许可是指制造解释的书面许可。 2. 本法中的炸药;炸药是指以下任何一种物质:火药、硝化甘油、炸药、火棉、炸药、汞或其他金属的雷酸盐、有色火,以及任何其他物质,无论是否类似于上述物质,为了生产而使用或制造一个实用的包括雾信号、烟花、保险丝、效果器、火箭、冲击弹药筒。所有描述的弹药、路西法火柴以及上述定义的炸药的每一种改装或制备。帽,雷管, 3. Miniiter 的任何部分不得在 N O C X 上进行炸药的制造。没有从他的 manu faclwed wilhout licena 获得许可证的爆破音。 4. 部长颁发执照是合法的,部长须遵守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法规中可能包含的条件和限制。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973 , 2 爆炸物(制造控制) BpDlcant 应遵守的许可条件。以书面形式 5. 任何希望获得许可证的人都应向部长提出申请,并附上一份声明,准确地描述其打算进行的制造的性质以及拟进行此类制造的地点。在提交上述申请前十天,申请人应向希望进行此类制造的教区的教区委员会秘书送达书面通知,或者如果是金斯敦和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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