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人工授精控制)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50年08月24日
动物(人工授精控制) e 1 动物(人工授精控制)法案第 12 章。Actr 6 d 1968, l f 0 f 1985 sch 24rh August, 1950.1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动物(人工短标题。授精控制)行为。 2. 在本法中,动物是指牛、绵羊、山羊、猪。马,化。 Inlerpreh 家禽、火鸡、鹅和鸭;委员会指根据第 7 条设立的人工授精顾问委员会;署长指兽医服务署署长;法规是指根据第 6. 61968 S. 3 (2) 和 Sch 3 条制定的法规。 4 1 ) 任何人不得进口或携带任何法规适用的任何动物的精液进口或带入岛屿,除非根据有效的 semSI1 的条款。由动物署署长颁发的许可证,但前提是海关署长信纳任何此类 se W 9 8 5 男子被进口或带入纯粹是为了通过转运方式将其再出口, 海关和消费税联合专员可根据他认为适合施加的确保精液再出口的条件,允许进口或带入精液。 (2) 本条所指的牌照可在其中指明的条件下批出,并可由署长随时撤销。此页面的内容由 L.N. autbrked。 87119861 2 动物(人工受精控制) (3) 任何有理由相信违反第 (1) 款的任何精液都可以在根据本节提起的任何诉讼的确定前被扣押和扣留。对任何该等罪行,或直至署长信纳不大可能提起该等法律程序,而如此扣留的任何精液须按署长指示的地点及方式扣留拥有人的风险,若该等法律程序产生上述结果一经定罪,须按署长的指示予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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