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空气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64年07月01日
CLEAN AIR THE CLEAN AIR ACT lst Jtrly, 1964.1 1. 本法可称为清洁空气法。短标题。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受影响的处所是指任何有工业工程的处所,检查员认为其操作可能会导致向空气中排放烟雾或烟雾或气体或灰尘;用于防止有毒和有害气体逸出或排放,或用于使此类气体排放、无害或无害的最佳可行方法不仅指提供和有效维护足以防止此类逸出或排放,或使排放的此类气体无害或无害,以及此类器具的使用方式和所有者对释放此类气体的任何操作的适当监督;就上述切实可行的手段而言,当地合理可行的手段,其中包括条件和情况、财务影响和技术知识的当前状态;中央卫生委员会指根据公共卫生法设立的中央卫生委员会;灰尘包括砂砾;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87120041 CLEAN AIR 工业工程包括任何蒸馏器、熔炉或任何其他设备,无论是否与上述类似或不用于任何工业或贸易目的,以及任何用于或与任何此类目的有关的焚化炉;检查员是指根据第 4 节任命的检查员;有毒或有害气体是指附表中不时指明的任何气体、气体或粉尘,以及来自任何受影响处所的任何有毒散发物,无论是否与上述相似;业主包括任何受影响处所的任何承租人或占用人。日程。管理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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