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872年02月05日
提单 1 提单法案 Cnp. 41. 1872.1 年 2 月 15 日 1. 本法可引称为《提单法》。短标题。 2. 提单上列明的每一个货物收货人,Itanderof r@hts 和每一个对财产负有责任的提单背书人。其中提及的货物,应在此类托运或背书上转移或因此类托运或背书而转移,并应已将所有诉讼权利转移并归属于他,并对此类货物承担相同的责任,就好像合同包含在提单中一样提单是用他自己做的。 3. 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或影响对原地停运权的任何保护,或任何向原托运人或所有人索赔运费的权利,或因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原因或结果而导致的任何责任。收货人或被背书人,或他因此类托运或背书而收到货物的原因或结果。 4. 收货人或 B I I O P 提单被背书人持有的代表货物对 mndusivc 的有价对价已装船的每份提单均应作为此类装运对船长或其他 .=AS= 的确凿证据。签字人,尽管此类货物或其部分可能并未如此装运,除非该提单持有人在收到提单时已实际通知货物实际上并未装运登录我包含此页面是由 LN 授权的。 480119731 PPP 2 BILLS OF LADlNG 前提是船长或其他签字人可以通过证明该失实陈述是由托运人或持有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并且完全由托运人或持有人的欺诈行为造成,从而免除自己对此类失实陈述的责任,或持有人声称的某人。 F e 包含该页面由 LN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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