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伤害责任)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877年03月28日
狗(Y 的伤害责任) 1 狗(Y 的伤害责任)法案第 1 章。 104. 1877.1 年 3 月 28 日 1. 本法可称为《狗(简称责任。受伤)法》。 2.每只犬只的主人因犬只对任何人或任何牛羊造成的损害负有民事责任,要求该犬只受到损害的一方无需证明以前在这种扩大的狗身上有恶作剧的倾向,或者主人知道这种以前的倾向,或者伤害是由于主人的疏忽造成的。此类损害赔偿应由受伤的人或此类被杀或受伤的牛或羊的所有者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追讨。并定义。 3. 狗主人在受伤时被饲养或获准居住或留下的任何房屋或处所的占用人应被视为该狗的主人,并应为此承担责任,除非该占用人可以证明他在被投诉的伤害发生时不是该犬只的主人,并且该犬只在其批准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饲养或获准居住或留在上述房屋或处所内。在出租单独的公寓、住所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房屋或处所中,占用人多于一个占用人,该处所的特定部分的占用人在这种伤害,应被视为该犬只的主人。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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