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49年09月29日
《解剖学法案》章节安排 简称。解释。建立解剖学校。执业解剖学执照。任命解剖学校的检查员。督察到。做回报。检查员检查学校。对尸体有合法监护权的人可以允许进行解剖检查。在死后指导解剖检查的人员。移走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并准备埋葬。地方。方式。解剖检查只能在获得授权的人身上进行。 从事解剖工作的人有条不紊地进行解剖,并且不禁止验尸。尸检。罪行。法规。条例中的处罚。学校的州长、教师等制定规则的权力。部长可以修改罚款。本页的内容由 L.N. 授权。 92c2012 解剖学 3 解剖学法案 1949 年 9 月 29 日,第 1 章。 I I. Acts 3rd Sch., 12 of 1972 s. s, 7 of 201 1 Sc h。短标题。解释。一、本法可引称为解剖法。 2. 在本法中,解剖是指人体解剖;身体是指死去的人体;医学教师是指并包括在根据本法设立的任何解剖学学校受聘或聘为解剖学、病理学、医学、外科或产科教授或教师的任何人。 3. 部长可不时授权建立解剖学学校,进行解剖学研究和实践。解剖学。换货 4 。 4 1 ) 部长可根据申请向根据本法设立的解剖学校任命为该学校的医学教师的任何人或就读任何此类学校的任何学生授予执业许可证。任何此类人为此目的提出的证明,由居住在该人居住地或距离该人居住地最近的两名法官会签,证明他们知道或相信该人将进行解剖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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