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和凯科斯等国刑事司法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43年06月17日
特克斯和凯科斯和开曼群岛的刑事司法(程序服务) 特克斯和凯科斯和开曼群岛的刑事司法(程序服务)法第 10 章84. 17th June, 1943.1 1. 本法可简称为刑事司法。特克斯和凯科斯和开曼群岛(程序送达)法。 2. 在本法中,管辖法院是指牙买加最高法院、特克斯和凯恩斯群岛最高法院以及开曼群岛大法院;适当的官员是指任何主管法院的官员,该官员负责在该法院对刑事事项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传票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所有其他程序。 3.( 1) 司法管辖区刑事诉讼 1 待决的任何主管法院(以下简称送达诉讼程序为原审法院)发出强制居住或临时居住在该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到该法院出庭的程序时对于任何其他主管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原审法院的适当官员可以将此类程序转交执行法院的适当官员,然后执行法院的适当官员应采取所有此类步骤将如此传送的程序送达给该程序所针对的人,就好像该程序已由执行法院在该执行法院未决的刑事诉讼中发出一样,并应证明包含此页面的授权由LN 4801973 2 特克斯、凯科斯和开曼群岛的刑事司法(程序送达) 此类步骤的结果将提交给原审法院的适当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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