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 收入管理法案规则(根据 1985 年第 12 号法案第 20 条保存的总署署长法案第 5 条(现已废除)裸露)(由总督于 1956 年 7 月 30 日在执行委员会中制定)L.N. 164156 Amdr。 LN 185157 125160 92 174 1、本规则可称为《海关(预防服务)规则》。 1956. 2. 海关关长可不时要求任何受雇于海关部门的官员执行与防止走私有关的特殊职责,并且如此雇用的官员应构成海关预防服务部门(以下简称简称服务)。 3. 本服务的职责包括飞机和船舶的登船和翻箱;当飞机和船舶在本岛水域内时,核查、签发和控制飞机和船舶的储备;对乘客及其行李进行检查,以及海关关长不时分配给该服务的其他职责 4.(1) 尽管有《海关条例》第 123 条的规定。 1955 年(以下简称《条例》),该服务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应为全天二十四小时,包括星期日和公众假期。从星期日午夜开始的任何一周的总工时为四十四小时(以下称为工作周)或任何一天八小时的工时视情况而定的一周或某一天,按照法规第 (1) 段规定的费率计算。本页的包含由 L.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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