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费用法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22年
WWNESSES 费用 证人费用法案条例(根据第 15 条) The Witnesses Expenses Regulations, 1943 L.N. 1243 3646 80159 404 I69。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119761 证人费用 证人费用法案条例(根据第 15 条)(由总督于 1943 年 2 月 24 日在枢密院制定)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43 年《证人费用条例》。 L.N.第1243章3646 80159 40469 2. 在本条例中,税务官员的表述是指 (a) 在最高法院任何部门的审判中,最高法院书记官长或由他代表的官员; (b) 对于最高法院任何部门在金斯敦以外的庭审,该法院的书记员; (c) 就驻地治安法庭的初步调查、死因研讯或审讯而言,该驻地治安法庭的书记员; (6) 对于在小法庭进行的初步调查或审判,该小法庭所在教区的驻地治安法庭的书记员。 3.41) 每个有权从公共资金中支付其旅费的证人,应允许其在出庭和返回住所以及有铁路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实际合理支出的金额,税务人员认为,证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则本条允许的最高金额应为 (a) 在证人属于该法案 I 类或 I1 类的情况下,第一类铁路票价; (六)其他情况下,铁路二等舱票价。...
证人费用法pdf预览版
证人费用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