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3日
电信法条例(根据第 26 条)(由部长于 2003 年 4 月 30 日制定)L.N. 4U2003 1. 本规例可引称为《2003 年电信(频谱规管费)规例》。 2. 属于附表第一栏所指明类别的频谱牌照持有人须向管理局缴付适当规管费,如下所示附表第二栏指明的。附表 频谱监管费用(第 2 条) 费用 第 1 组被许可人 未从使用频谱中获得重大商业利益的被许可人 第 I1 组(I 级) 其业务活动完全依赖于频谱使用的被许可人 35% 的频谱许可费 x e如下 C c = 所有 1 级用户支付的频谱许可费的年总价值。 d = 每个 1 级用户支付的 Spectxum 许可费的年度价值。 Lioeenaea 使用频谱作为 aeferred 通信手段的频谱许可费的 70%。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33AI2005 电信法法令(根据第 38 和 72 条)电信(第 2 号)法令,201 I(普遍服务税),(由部长于 201 年 10 月 28 日作出的 1)L.N. I S V Z O I I 1. 本命令可引述为电信(通用引文服务税)(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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