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雇佣条例令(法律文员联合劳工委员会)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第 273 号 S.I. 1997 年就业监管令(法律文员联合劳工委员会)鉴于劳工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根据 1946 年《劳资关系法》(以下简称该法案)第 43 条的规定, 1996 年 3 月 26 日颁布了 1996 年就业条例(法律文员联合劳工委员会)(S.I. 1996 年第 72 号)(以下称为上述命令),确定法定最低薪酬并规范工人的法定就业条件法律书记员联合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所针对的对象;鉴于委员会已向法院提交撤销上述命令的提案;鉴于委员会还向法院提交了附表中列出的关于确定法定最低薪酬标准和规范与委员会运作相关的工人的法定就业条件的建议;鉴于 1990 年《劳资关系法》(以下称为 1990 年法)第 48 条的规定已得到遵守;现在,因此,法院行使 1990 年法案第 48 条赋予它的权力,特此发布如下命令: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1997 年就业监管令(法律文员联合劳工委员会)。 2) 特此对附表所列的提案生效。 (3) 附表中的规定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自该日起,上述命令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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