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生育津贴)条例,1992 年。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第 87 号 S.I. 社会福利(生育津贴)条例,1992 年。社会福利部长行使 1981 年《社会福利(综合)法》第 3 条、第 24 条、第 26 条和第 27 条赋予他的权力(1981年第1号),特制定以下条例第I部分总则1的简称。一、本条例可引称为《1992年社会福利(生育津贴)条例》。 2释义。 2. (1) 在本条例中,该法是指 1981 年社会福利(综合)法;津贴指该法第二部分第 3 章规定的产假津贴;产假具有该法第 24 (2) 条赋予的含义。 (2) 在本条例中,对法案第二部分第 3 章或法案第 24、25、26 或 27 条的提及应解释为对第 19 条插入的上述章节或上述章节的提及。 1992 年《社会福利法》。 3 开始。三、本条例自1992年4月6日起施行。 4废止。 4. 本规例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规例,在该附表第(3)栏中与第(2)栏提及这些规例相反的范围内,特此撤销。第 II 部分 生育津贴的权利 5 在某些情况下,预计分娩周数和生育津贴期限。 5. (1) 根据法案第 24 条第 1 款 (a) 项在任何证明中规定的预计分娩周不应超过出具证明的一周后的 16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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