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条例,1993 年。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93年
S.I. 1993 年第 364 号。社会福利(社会援助)条例,1993 年。社会福利部长行使第 3、4、120、121、126、129、153、155、162 条赋予他的权力, 164 , 169 , 207 , 211 和 243 1993 年社会福利(综合)法(1993 年第 27 号),以及该法附表 3 及之后的第 I 部分第 1 条和第 II 部分第 2 条规则与 An Post 协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PART I GENERAL 1 引用。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3 年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条例》。 2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1990 年法是指 1990 年社会福利法(1990 年第 5 号);活动是指 (a) 21 岁或以上的人参加部长批准的二级教育课程或 23 岁或以上的人参加部长批准的三级教育课程,在由部长与教育部长协商批准的中心,获得教育部长认可的证书,或 (b) 经协商批准的一家公司(称为地区合作伙伴)的教育、培训或发展课程与部长一起,或 (c) 年满 21 岁或以上,在部长可能不时批准的其他教育课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津贴指第三部分下的单亲津贴、遗弃妻子津贴、囚犯妻子津贴或照顾者津贴,视属何情况而定;受益人指根据第 III 部分有权获得援助、退休金或津贴的人(视情况而定);照顾者指第 163 条所定义的照顾者;申索人指根据第 III 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提出援助、退休金或津贴申索的人;连续失业期间应按照第 120 条第 (3) 款解释;法院指适用 1924 年至 1961 年法院法案或 1961 年至 1991 年法院(补充规定)法案的法院;地方办公室是指社会福利部的办公室或部长为执行主体法而指定为地方办公室的其他地方;疗养院具有 1990 年《健康(疗养院)法》第 2 条(第 2 号)中指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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