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建筑合同)条例,1985 年。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85年
S.I. 1985 年第 239 号。所得税(建筑合同)条例,1985 年。税收专员行使 1970 年金融法(1970 年第 14 号)第 17 条赋予他们的权力(由财政部插入1976 年法案(1976 年第 16 号)),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用为 1985 年所得税(建筑合同)条例。 2. 关于应缴税款的估计,在本条例开始生效,即 1971 年所得税(建筑合同)条例(1971 年第 1 号 S.I.)特此修订,在第(1)(i)款第 12(a)条中,由税务专员代替有理由相信检查员或税务专员可能提名行使本条例赋予的权力的其他官员(以下在本条例中称为其他官员)有理由相信。 (ii) 通过替代他们可以对检查员或其他官员进行估算,并且 (iii) 通过由他替代他们, (b) 在第 (2) (a) (i) 段中通过替换检查员或其他官员的税务专员,以及 (ii) 替换为三十天中的十四天,以及 (c) 在第 (3) 段中,替换检查员或其他官员的税务专员,及上述第(1)款(除第(a)、(b)及(c)项外)、经如此修订的上述第(2)(a)款及上述第(3)款,现载列在本条例的表中。表 (1) 如果检查员或税务专员可能提名的其他官员行使本条例赋予的权力(以下在本条例中称为其他官员),有理由相信税款总额委托人有责任根据委托人部分和本条例就任何一年所包含的各个所得税月份汇缴的金额大于委托人当时就上述月份支付的税款(如有),但不影响可能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检查员或其他官员可以对他认为应就该年度包括的所得税月份支付的税款总额作出估计,并可以在以下日期发出通知委托人规定 (2) 如果根据本条例第 (1) 款向委托人送达通知 (a) 委托人可以,如果他声称未支付税款总额或税款余额援助过度,在通知送达后三十天内向检查员或其他官员发出书面通知,向上诉专员提出上诉, (3) 检查员或其他官员根据第 (1) 款发出的通知)本规例可延长至两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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