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30 日第 809、2006 号皇家法令,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修订电费
原文 11 月 27 日关于电力部门的第 54/1997 号法律第 17.2 条规定:“每年,或在特殊情况下,在适当的程序和报告之前,政府将根据皇家法令进行平均或参考利率的批准或修改。在 12 月 26 日的第 2017/1997 号皇家法令中,该法令组织和规范了以一定比例结算运输、分销和营销成本的程序、系统的永久成本以及多样化和供应安全的成本、分销程序分销商和营销商在执行系统活动的人员中投入的资金,根据批准相应年度费率的规定中与他们相对应的报酬以及金额确定分配给系统的永久成本以及多样化和供应安全成本的配额。 12 月 30 日第 53/2002 号法律第 94 条,关于财政、行政和社会秩序措施,规定了 2003-2010 年期间平均或参考利率的批准或修改方法,包括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作为费率中的成本,对应于在直线基础上收回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受规管活动结算中收入错配的净现值的年金金额,如以及从 12 月 29 日第 3490/2000 号皇家法令的第二项附加条款中确定的修订金额线性恢复的年金,该条款确定了 2001 年的电费和皇家法令的第二项附加条款12 月 27 日的第 1483/2001 号法案,确定了 2002 年的电费,考虑到这些成本以用于结算。离子和收集,作为受监管活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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