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健康/医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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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精神健康条例 第 1 章 初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21. 第二章联邦精神卫生局的建立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联邦精神卫生局。访客委员会的章程。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能。政府设立精神病院。第三章评估和治疗社区护理。非正式或自愿的护理和治疗。评估、治疗、紧急入院和紧急关押的拘留期限。入学评估。入院治疗。在紧急情况下接受评估。紧急保持。紧急权力。由谁提交的申请。入学申请
国家卫生研究院条例,1980 年目录第一章预备章第二章总则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研究所成立。研究所的职能。理事会。成员的任期。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研究所的资金。预算、审计和账目。权力下放。任命官员等 第 III 章 杂项 在研究所下的就业是在联邦政府下的就业。 1969 年第 XXIII 号法令不适用于研究所。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提交定期报告。来自联邦政府的指令。归属于研究所的发现和发明。某些规则的延续等 研究所的清盘等 将实验室的现有员工转移到研究所。制定规则的权力。制定法规的
国家心血管疾病研究所(管理)条例,1979 年内容序言。 .第一章,预备。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条例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将信托董事会的权力等授予管理机构。研究所的成立。第二章。研究所的一般职能。理事机构。理事会的权力。成员的任期。执行董事。理事会会议。资金。审计和账目。任命官员等 国际合作。成立工作组和委员会。第三章。其他 1969 年劳资关系条例,不适用。在研究所工作的政府公务员的服务条款和条件等。研究所员工的服务条款和条件。官员的医疗实践。制定规则的权力。制定法规的权力。国家心血管疾病研究所
UNANI、阿育吠陀和顺势疗法从业者法案,1965 年内容。第 I 部分 初步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成立和成立理事会。第二部分。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能第一章理事会的组成和程序 全国 Tib 理事会的组成。全国同种疗法委员会的组成。空缺等,不使理事会的程序无效。总统。选举。公布姓名等。成员的任期。总统辞职等。职位空缺声明。取消会员资格。理事会的职能。理事会官员会议及其薪酬和津贴 第二章。教学机构和考试 机构认可。维持效率标准。取消认可 课程期限 进入机构的资格 第 22 章注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巴基斯坦医疗和牙科委员会条例,1962 年最后修订于 20120813 部分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选举方式。理事会的组成和组成。限制提名和选举。理事会的成立。任职条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的官员、委员会和服务人员。执行委员会。认可医疗机构和资质。对医院或机构进行内部工作或实习或基础年培训的认可。认可附表中的非巴基斯坦资格。与外国的计划安排。对巴基斯坦境外医疗机构授予的医疗资格的认可。理事会有权证明某些人具备足够的医疗资格。额外的医疗或牙科资格。承认外国额外的医疗或牙科资格。认可持续的专业发
1960 年眼科手术(限制)条例 目录 1. 2. 3. 4. 5. 6. 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在某些情况下对进行眼科手术的处罚 对非法执业或将犯罪行为视为可认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从业者。 1960 年眼科手术(限制)条例LI OF 1960 禁止非注册医疗人员进行眼部手术的条例 1960 年 12 月 31 日 鉴于现在根据第七天的公告防止非注册医疗人员进行眼部手术是权宜之计1958 年 10 月,为行使 1959 年《国家安排令》第 2 条赋予的权力,以及为此赋予他的所有其他权力,根据上
1960 年医疗资格(信息)条例 1. 2. 3. 4. 5. 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提供信息的责任 提供信息的期限 处罚和程序 内容 序言。第一个时间表。类别第二个时间表。形成 1960 年医疗资格(信息)条例,第 1 号条例。 IV OF 1960 1960 年 2 月 23 日 一项条例,规定在某些医学领域有资格的人提供某些信息。鉴于现在规定在某些医学领域有资格的人提供某些信息是有利的,因此,根据 1958 年 10 月 7 日的公告,并为此行使赋予他的所有权力,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
1944 年公共卫生(紧急情况规定)条例 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有权要求地方当局采取卫生措施。任命额外卫生人员的权力。监督权。接管服务管理的权力。供水。指示方向的权力。取代地方当局的权力。修改规则、细则等的权力。制定规则的权力。某些人被视为公职人员。保护根据本条例采取的行动。其他法律的效力。 1944 年公共卫生(紧急规定)条例 1 1944 年第 XXI 号条例。1944 年 5 月 20 日 就公共卫生作出特别规定的条例。鉴于发生紧急情况,有必要为预防人类疾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以及
1897 年《流行病法》内容章节短标题。 1. 2. 3. 4. 2 A. 联邦政府的权力。惩罚。保护根据法案行事的人。对危险的流行病采取特别措施和规定的权力。 1897 年流行病法案 1897 年第 III 号法案 1897 年 2 月 4 日 一项旨在更好地预防危险流行病传播的法案。鉴于为更好地预防危险流行病的传播提供便利 特此颁布如下 1. 简称和范围。(1) 本法可称为 1897 年流行病法。 2(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3 42. 对危险的流行病采取特别措施和规定的权力。 (1)
1880 年《疫苗接种法》内容部分 简称。应用。解释条款。将法案延伸至市政当局。扩展到营地。将地方从法案的实施中撤出的权力。禁止接种。接种者不得进入无证地区受法律约束。疫苗接种圈。疫苗接种者。疫苗接种负责人。私人疫苗接种员。未受保护的儿童接种疫苗。接种者为儿童接种疫苗,或提供延期证明。接种后检查。疫苗接种成功时的程序。疫苗接种不成功时的程序。儿童不适合接种疫苗时的程序。延期证书的更新。成功接种疫苗的不敏感证明。用什么淋巴。除私人接种员外,不收取任何费用。附带条件。疫苗接种副总监的职责。通知疏忽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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