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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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婚姻功能(禁止炫耀和浪费开支)条例》 目录 短标题、范围和开始。解释。禁止华丽的庆祝活动。限制浪费的开支。条例适用于酒店、餐馆等的罪行。对违法行为的认定。 《2000 年婚姻职能(禁止炫耀和浪费开支)条例》 2000 年第 II 号条例 2000 年 1 月 13 日 本条例规定禁止在婚姻和与之相关的仪式上炫耀和浪费开支,鉴于根据 1999 年 10 月 14 日的紧急状态公告,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暂停,总统确信存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况,因此,行使由经修订的 1999 年第 1 号临
1976 年《嫁妆和新娘礼物(限制)法》。 1976 年第 XLIII 号法案 1976 年 6 月 4 日 对嫁妆和新娘礼物作出限制的法案。鉴于对嫁妆和新娘礼物以及与之相关或附属的事项作出限制是合宜的;特此颁布如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1) 本法可称为 1976 年《嫁妆和新娘礼物(限制)法》。 (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并适用于所有公民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 (a) 新娘礼物是指新郎或其父母在结婚之前、结婚时或
1959 年《维修索赔(海外恢复)条例》。 L OF 1959 1959 年 9 月 10 日 一项条例,以实施联合国关于在国外追回赡养费的公约。鉴于 1956 年 5 月 29 日至 1956 年 6 月 20 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维修义务会议通过了《国外维修维修公约》;鉴于上述公约第 13 条规定,可随时代表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加入本公约;鉴于巴基斯坦作为联合国会员国,根据上述条款,于 1959 年 7 月 14 日加入《公约》; 1个子。 F.A.O.,1975 年,艺术。 2 和表,中央政府
1946 年印度教婚姻残障消除法 内容 简称和范围。 1. 2. 同一 gotra 或 pravara 或同一种姓的不同分支的人之间的婚姻。 1946 年《印度教婚姻残疾消除法》。 1946 年第 XXVIII 号法案 1946 年 11 月 22 日 根据印度教法律,消除印度教婚姻中某些残疾和疑虑的法案。鉴于根据印度教法律消除印度教徒之间婚姻的某些残疾和疑虑是权宜之计,特此颁布如下: 1. 简称和范围。(1) 本法可称为 1946 年印度教婚姻残疾消除法. 2(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2
1939 年《解散穆斯林婚姻法》内容序言。简称和范围。解除婚姻的法令的理由。丈夫下落不明时,向丈夫的继承人送达通知。皈依另一种信仰的效果。彩礼不受影响的权利。废除 s。 1937 年第 XXVI 号法案第 5 号。 1939 年解除穆斯林婚姻法。 1939 年第 VIII 号法案 1939 年 3 月 17 日 一项法案,旨在巩固和澄清穆斯林法律中有关在穆斯林教条下结婚的妇女提出的解除婚姻诉讼的规定法律并消除对已婚穆斯林妇女放弃伊斯兰教对其婚姻关系的影响的怀疑。鉴于巩固和澄清穆斯林法律中有关根据
1937 年《印度教妇女财产权法》内容部分。 1. 2. 3. 4. 5. 简称和范围。应用。财产转移。储蓄。无遗嘱表达的意思。印度妇女财产权法,1937 年。第 1 号法案。 XVIII OF 1937 一项修订印度教妇女财产权的印度教法律的法案。鉴于修改印度教法以赋予妇女在财产方面更好的权利是权宜之计特此颁布如下: 1. 简称和范围。(1) 本法可称为印度教妇女财产权 4 月 14 日, 1937 年法案,1937 年。2(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2. 应用。尽管印度教法律或习俗有任何
ARYA 婚姻验证法,1937 年内容部分。 1 2 简称和范围。 Arya Samajists 之间的婚姻不得无效。 1937 年 ARYA 婚姻验证法。 1937 年第 XIX 号法案 1937 年 4 月 14 日 一项承认和消除对 Arya Samajists 中现行通婚有效性怀疑的法案。鉴于承认和排除被称为 Arya Samajists 的印度教徒通婚的有效性是有利的。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和范围。 (1) 本法可称为 1937 年《Arya 婚姻确认法》。 2(2) 它适用于整个
1936 年 PARSI 婚姻和离婚法 婚姻登记册向公众开放。将发送给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官的证书副本。内容 第 I 部分。预备部分 II。 PARSIS 之间的婚姻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帕西婚姻有效性的必要条件。非法再婚。重婚的惩罚。结婚证书和登记。书记官长的任命。离婚登记。违反第 4 条举行婚礼的处罚。 对牧师忽视第 6 条要求的处罚。 遗漏签署和证明证书的处罚。制作虚假证明等的处罚。未注册证书的处罚。对秘密、销毁或更改登记册的处罚。形式上的违规行为不会使婚姻无效。第三部分。 PARSI
1929 年《儿童婚姻限制法》内容序言。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省略 对 21 岁以上与儿童结婚的成年男性的惩罚 对举行童婚的惩罚 对与童婚有关的父母或监护人的惩罚。对第 3 条下的罪行不判处监禁 本法下的管辖权 对本法下的罪行进行初步调查 无权发布违反本法禁止婚姻的禁令。 1929 年儿童婚姻限制法 1ACT NO. 1929 年第 19 条。一项限制童婚隆重举行的法案 鉴于限制童婚隆重举行是权宜之计,特此于 1929 年 10 月 1 日颁布,如下《21929 年限制令》。 1. 简称、范围
1928 年《印度教继承(消除残疾)法》内容。 1 2 3 简称、范围和应用。保存和异常。不被排除在共同家庭财产继承权或权利之外的人。 1928 年印度教继承(消除残疾)法。 1928 年第 XII 号法案 1928 年 9 月 20 日 一项修订印度教法律的法案,该法涉及排除某些类别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消除某些疑虑。鉴于修改印度教法律关于排除某些类别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消除某些疑虑是有利的,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范围和适用。 (1) 本法可称为印度教法继承(消除残疾)法,1928 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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