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报告地区:null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综合奖惩措施。对环境超载地区,率先执行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更加严格的排污许可要求,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加大减量置换,暂缓实施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对临界超载地区,加密监测敏感污染源,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突发区域性、系统性重大环境事件;对不超载地区,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综合评价结论,要根据各类评价要素及其权重综合集成得出,并经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对外发布。...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pdf预览版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