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其他
报告地区:矿区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4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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