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报告地区:矿区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开办煤矿企业的登记、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办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有经过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开办下列煤矿企业(一)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及其他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三)中外合资煤矿企业和中外合作煤矿企业;3(四)开采海底煤炭资源及其他需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矿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pdf预览版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