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协议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7月4日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五条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第六条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第七条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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