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

相关行业:意见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第八条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实施市场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一)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情况;(二)发电企业市场份额变化对市场的影响。第九条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实施市场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一)无歧视开放电网;(二)提供输配电服务及电能质量;(三)输配电和售电价格执行情况;(四)跨区交易;(五)电网公司直属发电情况。第十二条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及市场运营机构的其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二十四条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60日内调解终结。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要求听证的,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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