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责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的审批工作;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1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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