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第五条放射性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用进行监督;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3第八条放射性矿山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法规及核工业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第九条放射性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冶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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