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1日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根据所在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等因素科学确定,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在权益授予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预览版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