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9日
第四条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正透明。第五条国有科技型企业负责拟订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履行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第十六条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第三十三条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以下简称审核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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